申请人:天津多丽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357179号“多丽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自行设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42419号“多丽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1797567号“多莉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7632001号“多丽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设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很高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一一对应关系。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美容面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分别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增白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多丽丝”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认读标识“多丽斯”、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标识“多莉丝”呼叫相同,文字组成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