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凸版印刷株式会社
国立大学法人静冈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248091号“Hybrid ToF”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两位申请人共同独创而来,整体并无任何特殊含义,即使包含“Hybrid”,但该单词不具有任何贬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不具有任何不良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介绍资料、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摘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Hybrid”有“杂种”的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