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邢伟伟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14782号“京东”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99号决定,于2023年4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10499号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3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故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持续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申请人简介;
2、申请人网站截图;
3、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获得的荣誉材料;
4、相关市场推广发票;
5、相关广告宣传照片;
6、相关移动公交电视广告监测报告;
7、相关媒体、网络宣传汇总材料;
8、分众楼宇监测报告、广告播出对比报告、相关广告视频截图等材料;
9、相关电视广告播出记录;
10、各城市15-17年广告及双11、京东618活动的广告材料;
11、申请人企业及其创始人参加慈善活动的照片;
12、相关报刊、网站关于申请人的报道;
13、相关完税证明及行业排名材料;
14、相关室内、室外场景照片若干;
15、相关维权证明及受保护记录等材料;
16、相关调研、培训、交流活动的文字说明及照片材料;
17、相关在先行政裁定;
18、京东网上商城搜索“电绝缘材料”等关键词的网页材料。
我局为查明案件事实,调阅了本案于撤三阶段的的相关材料,经核对,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撤销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基本一致。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的相关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因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淘宝、唯品会、京东相关网页打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于2017年6月21日提出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后于2019年6月21日在第17类橡胶制减震缓冲器;硬管用非金属附件;非包装用塑料膜;贮气囊;非金属软管;隔音材料;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电绝缘材料;防水包装物;封拉线(卷烟)商品上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指定期间跨越了2013年《商标法》的实施期间,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至证据17均未体现出与本案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橡胶制减震缓冲器等商品有关的内容,证据18是相关案外第三人在京东网上商城平台销售自身相关产品的材料,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上经使用从而起到了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故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复审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