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郎振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胡皖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云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8日对第33493510号“云鼓玖坊”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申请人是“云玖坊”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争议商标的标志与申请人上述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构成近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在先著作权。
2、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
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二条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提交了“云玖坊”美术作品的作品登记证书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的标志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未构成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没有恶意,并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3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2019年6月7日被核准注册。
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已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日期为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的2019年6月7日,故我局针对本案的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我局认为,1、申请人在案主张的“云玖坊”美术作品独创性较低,尚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且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未与其构成实质性相似,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损害了其享有的“云玖坊”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之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2、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以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另,鉴于《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条款中,故我局对该条款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