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山光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蚌埠新邦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157280号“极乐未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设计,具有显著性,整体具有区别于“未央”地名的其他含义。申请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未央”文字,“未央”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 申请商标整体并未形成明显区别于“未央”作为地名以外的其他含义,其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另,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