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天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67125号“鲈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39753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我局撤销其注册,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商标已丧失在先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04209号“雅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00315号“校园博士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其在文字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二者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在市场上共存,一般应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