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连域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远升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036790号“无有四季”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备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156117号“无忧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9616253号“无问四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首尾文字相同,其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含义区别不明显。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在市场上共存,易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