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王俊梅
委托代理人:比比皆知(保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江文源
申请人因第7914617号“龙客LC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536号决定,于2023年07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王俊梅提供的朋友圈宣传图片、产品包装及营业场所门头照片、销售定单及发货单、检验报告、商标使用授权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果酒(含酒精)”等全部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我局决定:撤销第7914617号第33类“龙客LC及图”注册商标,原第7914617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显著性较强,在2020年4月4日至2023年4月3日期间一直持续使用、宣传,未间断。申请人请求裁定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继续有效。
申请人在注册商标三年未使用撤销阶段及撤销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及扫描件):
1、复审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2、商标使用授权书;
3、检验报告;
4、复审商标使用图片;
5、复审商标微信使用图片及销售信息、发货单。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9年12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饮料);白兰地;米酒;威士忌酒;伏特加;清酒;烧酒;蒸馏酒精饮料商品上,复审商标经续展专用权期限至2031年1月20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申请人在2020年04月04日至2023年04月03日期间是否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信息与复审商标使用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商标使用授权书仅能证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授权他人使用,但单纯的授权行为尚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证据3检验报告无法直接证明所涉及的商品已经实际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图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大部分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5中,微信销售截图为网络形成证据,在无其他客观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证明其真实性。销售定单及发货单均为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有效的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内在“葡萄酒”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