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文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辽宁品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53947号“平川新味PING CHUAN XIN WE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6851645号、第26022341号、第45837669号、第66760074号、第61111761号、第58591209号、第57775367号、第56005200号、第5534253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类似情形案件等扫描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含有相同的显著识别汉字“味”,整体视觉外观相近,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观察时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