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杨丽
委托代理人:中知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472238号第29类“来点爪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3684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驳回。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商标,具有极强的商标显著性,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情况图片、检验报告、销售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构成文字“来点爪爪”为日常用语,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缺乏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作为商标识别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