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缪小鹏
委托代理人:北京央诺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KAT MACONIE LIMITED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注册在第18类商品上的国际注册第1407132号“KAT MACONIE”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25737号决定,于2023年07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20年01月20日至2023年01月1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包”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在与前述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包装用皮袋(信封、小袋);运动包;包;海滨浴场用手提袋;公文包;名片夹;卡片盒(皮夹子);皮箱或皮板箱;链式网眼钱包;信用卡包;旅行用衣袋;钥匙包;钱包(钱夹);(女式)钱包;背包;购物袋;手提箱;皮革工具袋(空的);旅行箱;旅行包;旅行用具(皮件);行李箱;非专用化妆包;带轮购物袋;行李物品”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不予撤销,在“动物项圈;动物外套/宠物服装;动物用挽具;皮肩带;皮带(鞍具);挽绳(马具);手杖”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未经质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占据注册资源,是对有限商标资源的浪费。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英国设计师Kat Maconie创立的品牌,经使用得到相关公众认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投入使用。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对被申请人、设计师及其产品的介绍;
2、被申请人微博网页截图;
3、相关公司声明;
4、商业发票、支付凭证、报关单;
5、商标许可授权书及译文;
6、产品及产品包装图片;
7、网络平台对被申请人及其产品的介绍证据。
通过调取证据,被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与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我局将撤销申请阶段证据及复审阶段证据一并邮寄申请人。
申请人质证称: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缺乏真实性,或不具有关联性,或为自制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业使用。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所有,优先权日期为2017年8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18类“包;动物项圈”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包”等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显示,被申请人许可东莞市翊达鞋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利佳达贸易有限公司在2018年02月21日 至 2028年02月2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故我局对前述两公司在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合法性予以确认。由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公司声明、报关单等证据可知,深圳市利佳达贸易有限公司代被申请人生产“KAT MACONIE”在第18、25类商品,并于指定期间内将标有复审商标的手提袋、防尘袋等商品出口至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将复审商标在“手提袋、防尘袋”商品上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虽然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存疑,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推翻。同时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手提袋、防尘袋”商品与“包”等复审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