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中来新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之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19496号“CERAGUAR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尽管申请商标中含有“CERA”,但申请人并没有突出使用,且申请商标系英文臆造词,由单独的英文文字元素组成的,具备区分商品的作用,具有较强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英文“CERA”,“CERA”可译为“蜂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另,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