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704455号“CONSORCIO DE JABUGO CAPA NEGR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书 CONSORCIO DE JABUGO CAPA NEGRA 43704455

阅读:73853 2023-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浙江兰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哈武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592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位于西班牙塞维利亚,主要生产伊比利亚…

  申请人:浙江兰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迎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哈武戈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5927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1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原异议人位于西班牙塞维利亚,主要生产伊比利亚火腿、肩肉、猪肉、香肠等产品,其“CAPA NEGRA”品牌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了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在先国际注册第994069号“CAPA NEG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CONSORCIO DE JABUGO”为原异议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企业字号,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了该字号,侵犯了原异议人在先商号权。申请人明知原异议人及在先知名商标,却以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产生不良影响。另,申请人名下申请注册了29枚商标,多数与他人具有显著性商标和字号相同或相近,该行为具有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的主观恶意,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企业简介,产品图片,参展照片,销售凭证,淘宝、京东平台上产品销售页面,媒体报道,其他商标或品牌信息网页等证据材料(光盘)。

  我局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CONSORCIO DE JABUGO CAPA NEGRA”指定使用在第29类“龙虾(非活)、果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马德里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994069号“CAPA NEGRA”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猪肉”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对双方商标发生混淆,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相关媒体报道,销售凭证,异议人产品在淘宝、京东等销售平台的售卖页面截图等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为西班牙一家生产火腿、香肠等猪肉制品的企业,其商号英文名称为“CONSORCIO DE JABUGO, S.L.”,“CAPA NEGRA”为其使用在猪肉制品上的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其“CAPA NEGRA”品牌产品已在中国销售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有知晓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可能。被异议商标文字由异议人商号主体部分“CONSORCIO DE JABUGO”及异议人在先使用的商标“CAPA NEGRA”组合而成,该情形难谓巧合,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不属于类似商品,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定关联。同时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第43685263号、第49590792号、第52320081号等与异议人在先商标文字或图形相近的商标,被异议人亦未予答辩对其上述商标创意来源及合理使用意图作出说明。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主观恶意明显,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系申请人自行设计,具有较强的独创性和显著性,没有损害其他任何主体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具有一致性,并在长期使用和推广中与申请人形成了对应的关系。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使用图片、授权制造商名单,出口名单,产品图片,商标明细,图形商标创作稿等证据材料(光盘)。

  原异议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意见。

  经复审查明:

  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1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果肉、蛋、酸奶等商品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原异议人于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申请,我局作出不予注册决定,决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注册。

  2、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在我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核定使用在第29类肉、猪肉罐头等商品上,现为原异议人有效注册商标。

  3、截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在第3、29、33、35等多个类别申请注册商标39件,包括“ESTAS LATUE 拉图雅思”、“JAMON CAPA NEGRA CONSORCIO DE JABUGO”、“JAMON CAPA NEGRA”、“VEGA SICILIA”等多件与他人在先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为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以及不予注册决定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果肉、蛋、酸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猪肉罐头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尚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原异议人提交的产品图片、参展照片、产品销售页面、媒体报道等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之前,其主张的企业商号“CONSORCIO DE JABUGO”或商标“CAPA NEGRA”在与被异议商标核定的果肉、蛋、酸奶等或与之类似的商品行业中并在我国大陆地区经使用和宣传,使之具有了一定影响力。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商号权),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对其指定使用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作了超过其固有程度或与事实不符的表述,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是对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保护,而非对特定民事权益的保护。原被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其中,“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本案中,申请人先后在多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四十件商标,其中包括“ESTAS LATUE 拉图雅思”、“JAMON CAPA NEGRA CONSORCIO DE JABUGO”、“JAMON CAPA NEGRA”、“VEGA SICILIA”等多件与原异议人及他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在先商标、商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本案被异议商标“CONSORCIO DE JABUGO CAPA NEGRA”分别包含了原异议人在先引证商标“CAPA NEGRA”和企业字号“CONSORCIO DE JABUGO”,难谓巧合,且申请人对此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交被异议商标标识系其独立创作完成的证据。我局认为,申请人是一家进出口贸易公司,其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此种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本案中,原异议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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