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株)爱露梦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782659号“爱露梦AROMATIC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879629号、国际注册第1237059号、国际注册第1321513号、第12377891号商标均已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