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0597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059782

阅读:123178 2023-01-0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59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7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85239号“WHITEHART CASTLE…

  申请人:马斯特•扎格米斯特欧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0597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872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485239号“WHITEHART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整体与十字架标识具有本质性差异,不会损害宗教人士感情。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图形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销售展示架出租;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基督教标志近似,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有伤害宗教人士感情,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申请商标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不属于经使用可以获得可注册性的标志。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

本文《关于第59059782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05978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48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