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正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089255号“OPPO智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229572号商标因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876072号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1655190号商标在文字构成、显著部分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