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宋雪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娇兰
委托代理人:陈韵云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2月27日对第11115692号“娇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申请多个商标,明显超出其合理经营范围,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且恶意申请与知名乡镇相同的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注册商标属于被申请人保护商标的策略,属于防御性注册,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商标囤积行为。申请人未列举其任何在先权利,不具备针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争议商标的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维持。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材料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以下主要质证意见:申请人具备提出本无效宣告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的恶意注册行为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造成消极、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应予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娇兰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25日申请注册,2014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肥皂;洗发液;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研磨制剂;香料;香精油;香水;化妆品;牙膏;芬芳袋(干花瓣与香料的混合物);动物用化妆品”。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娇兰。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
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规定。本条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关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定的主张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相应规定,故此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