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珍芬享(东莞)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尚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异议人:宇安(河南)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爱雅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2021)商标异字第0000148718号不予注册决定,于2022年01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异议人主要异议理由:“YUAN”商标标识是原异议人委托他人创作设计的美术作品,原异议人对该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且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原异议人已将该美术作品申请并获得欧盟医疗器械CE认证证书。原异议人对标有“YUAN”商标标识的口罩、防护服等商品广泛宣传和销售,申请人理应知晓,其注册行为具有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应不予核准注册。
原异议人在异议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商标标识设计合同、产品及包装设计合同、微信聊天记录;
2、欧盟CE认证证书;
3、律师函;
4、申请人在网络平台销售标有“YUAN”商标标识口罩产品的页面;
5、原异议人商标使用证据,包括承揽合同、销售合同、销售页面、出库单、公司照片等。
不予注册决定认为,被异议商标“YUAN及图”由拼音和图形构成,指定使用于第10类“医用垫;医用指套;手术衣;口罩”等商品上。异议人在本案中提供了其委托郑州上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其设计的“YUAN及图”标识的相关材料、该标识申请并获得欧盟医疗器械CE认证证书、异议人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之前在口罩等商品上使用“YUAN及图”商标的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YUAN及图”是异议人委托他人在先设计的商标标识,该标识图形具有一定独创性,可视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且异议人以该作品作为商标已在先公开使用,被异议人有知晓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美术作品基本相同。被异议人在答辩中虽提交了其“YUAN及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但该证书登记日期晚于异议人使用“YUAN及图”商标的日期,被异议人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综上可以推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5357689号“YUA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原异议人商标使用商品类别不同,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被异议商标及申请人的“YUAN”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形成时间均早于原异议人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申请人对原异议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存疑,申请人与原异议人不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产品包装图片;
2、代工合同;
3、销售发票;
4、作品登记证书。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意见: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真实有效,可以证明原异议人系“YUAN”美术作品的真实著作权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为其对原异议人商标的抢注、产品的仿制。申请人及其代理机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原异议人的合法权益。被异议商标应不予注册。
原异议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6、证人证言;
7、网络销售页面;
8、律师函。
经复审查明:1、被异议商标由申请人于2020年4月11日申请注册,我局初步审定其在第10类“医用垫;医用指套;手术衣;口罩;医院用手套;外科仪器和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体温计;理疗设备;医用电热垫”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2、第53352641号“YU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由原异议人于2021年1月27日申请注册,在第5类“宠物尿布;婴儿尿裤;卫生巾带”商品上获准注册。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其具体情形已体现于《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之中,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故其未构成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异议人主张之在先权利为著作权,但其提交证据1的设计合同无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履行情况,微信截图的真实性难以确认,且难以确认该微信聊天的用户系前述设计合同的当事人。证据2的欧盟CE认证证书为域外形成证据,该证据未经公证认证,且未提交相应翻译,不符合相关法律关于证据的要求。证据5的承揽合同、购销合同亦无发票佐证履行情况,出库清单为自制证据,其余照片及网页截图等证据均无形成时间。证据6的证人证言尚需其他证据佐证。且如审理查明之二,原异议人将“YUAN”标识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时间晚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异议人对“YUAN”标识享有著作权,原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并未体现原异议人与申请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等其他关系,故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综上所述,申请人所提复审理由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我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