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6181083号“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E及图 26181083

阅读:107560 2023-0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州贵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爱木尚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26181083号“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的“UE”品牌和商标就在护肤品行业…

  申请人:广州贵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爱木尚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汇泽诚信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对第26181083号“U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早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申请人的“UE”品牌和商标就在护肤品行业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4438262号“UE”商标、第9613909号“Ue”商标、第609089号“U.E.及图”商标、第4301328号“U.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系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摹仿和抄袭,系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从他人受让商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在多个类别恶意抢注和囤积商标546件,包括本案争议商标在内已转让、出售商标77件。被申请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抢注、囤积商标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官网截图;百度百科页面截图;生产加工合同及发票;护肤品非特殊通途化妆品备案截图;专柜合同及发票;品牌门店和专柜图片;京东、天猫等电商平台官方店铺截图;部分订单截图;宣传广告图片;相关合同、发票及图片;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名下商标注册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于2020年转让于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在被申请人名下进行了大量的宣传使用至今。争议商标经被申请人宣传推广,已与被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并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人提出无效申请的行为存在一定的恶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产品图片及质检报告。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及证据提交了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吕行于2017年9月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等商品上,并于2018年8月21日获准注册。争议商标经核准,于2020年11月27日转让至北京爱木尚品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引证商标一至四均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有“abc及图”、“N及图”、“伊裴乐 YIPEILE及图”、“典思哲DIANSIZHE”、“古途驰 GUTUCHI及图”、“悍蔻驰 HANKOUCHI”等440多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由“UE”和图形经一定设计而成,其字母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部分之“UE”、“Ue”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洗发液、化妆品、香精油等商品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较密切的关联性。考虑到申请人“UE”商标已在先注册使用多年,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同时并存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性联想,进而混淆商品来源,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申请人已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取得各引证商标的注册,且我局已经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及考虑申请人商标知名度的因素对申请人在先商标权加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进行评审。另一方面,申请人在本案中亦未明确主张争议商标损害了其除商标权之外的何种在先权利。鉴于此,我局难以认定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原注册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abc及图”、“N及图”、“伊裴乐 YIPEILE及图”、“典思哲DIANSIZHE”、“古途驰 GUTUCHI及图”、“悍蔻驰 HANKOUCHI”等440多件商标,其中多数商标与行业内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其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后争议商标虽转让与本案被申请人,但其注册的非正当性并未改变。故,本案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09日

本文《关于第26181083号“UE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UE及图 26181083》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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