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401727号“TOPGOW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PGOWIN及图 42401727

阅读:161004 2023-01-1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拓普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拓普科维仪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42401727号“TOPGOW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88129号“GOWIN及图”商标、第6588128号“…

  申请人:拓普康(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北京拓普科维仪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5月18日对第42401727号“TOPGOWIN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6588129号“GOWIN及图”商标、第6588128号“科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二、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与大城县飞亚仪器配件有限公司就“GOWIN”、“TOPCON”商标、品牌存在商业合作关系,大城县飞亚仪器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华”同时是被申请人仅有的两名股东之一,也是被申请人的最终受益人,结合被申请人企业字号“拓普科维”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商标“拓普康”与核心品牌“科维”的简单拼接组合,被申请人显然知晓申请人及其日方股东株式会社拓普康在先使用的“GOWIN”、“TOPCON”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之情形。三、引证商标一已为“测距设备;测距仪”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驰名商标权益。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的“GOWIN及图”美术作品著作权。五、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六、被申请人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且与申请人一方曾存在代理关系,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和在先知名度,仍申请注册多件与申请人知名品牌近似的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其主观恶意明显。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清算小组《备案通知书》;

  2、申请人于北京市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系统的查档信息;

  3、申请人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4、申请人于(2020)京0117民初2814号民事案件中提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等立案申请材料、及该等资料获法院审核通过的状态信息页;

  5、上述(2020)京0117民初2814号案件的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7、TOPCON拓普康、GOWIN科维的百度搜索结果;

  8、TOPCON拓普康全站仪品牌处于行业领先地位;

  9、百度百科关于“全站仪”的介绍;

  10、与上表所列2018年8月-2019年2月申请人与北京商贸公司间供货数据相配套对应的销售订单、发货单、发票、发票领取签字记录、月度订货情况说明表、催款通知等;

  11、2018年-2020年期间申请人与北京商贸公司间的其他供货应收账单、发票签字记录、电子邮件及QQ催款通知截图等;

  12、申请人与买方总代理北京商贸公司签订的2018年《采购合作框架合同》;

  13、“Gowin(科维)”品牌TKS-202N型号全站仪在百度、搜狗、淘宝、京东的搜索结果;

  14、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工厂海报、使用手册、宣传册等;

  15、TKS202N、TKS-402N全站仪实物照片;

  16、“Gowin”全站仪推广促销方案批准文件及生产资质文件等其他证据;

  17、经销商福州展鸿贸易有限公司于京东开设的专卖店ONG销售TKS-202N、KTS-202R两款“Gowin”全站仪的信息页;

  18、经销商南京测途测绘仪器有限公司于其官网上销售TKS-202NKTS-202R两款“Gowin”全站仪及配件的信息页;

  19、经销商上海盖勒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其官网上销售TKS202N、TKS202R、TKS402N三款“Gowin”全站仪的信息页;

  20、经销商福州地星绘网络有限公司于其官网上销售TKS202N、TKS202N“Gowin”全站仪及其电池配件的信息页;

  21、其他经营者在京东、淘宝及其他第三方线上平台上销售标示引证商标全站仪的详情页;

  22、其他经营者在京东、淘宝上销售标示引证商标的全站仪配件的详情页;

  23、申请人参加展会的报道及照片;

  24、拓普康被知名媒体广泛报道;

  25、被申请人实际生产、宣传“TOPGOWIN”全站仪照片;

  26、被申请人和大城县飞亚仪器配件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

  27、被申请人抄袭商标列表及申请人被抄袭商标信息;

  28、证明“TKS-402N”、“TKS-402LN”、“GTS-102N”、“GTS-332N”、“GTS-332LN”型号全站仪来源于申请人之百度搜索结果。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本案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18日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提出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公告刊登于2020年8月28日的第1709期《商标公告》,争议商标的专用权止于2030年8月27日。

  二、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9类精密测量仪器、测距设备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三、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9类、第35类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7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围绕“TOPGOWIN”、“GOWIN”标识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多件已被驳回。

  以上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中,《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因此,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归纳并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均先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故我局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审理双方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精密测量仪器、测距设备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虽能证明“GOWIN”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的“GOWIN”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日前已达到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程度,故本案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之禁止性规定。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情形。首先,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著作权。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缺乏关于“GOWIN及图”美术作品的创作、完成时间、《著作权法》意义上的首次公开发表时间、著作权登记时间或与之内容相关的证据,因此难以认定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先享有著作权。其次,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五、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争议商标并不带有欺骗性,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六、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的“GOWIN/科维”标识本身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申请人提交的证据7、8、9、23、24可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及其日方股东株式会社拓普康通过线上宣传、参加展会、期刊报道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其“GOWIN/科维”标识“测距设备;测距仪”等产品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由字母“TOPGOWIN”及图形组成,其与申请人“GOWIN”标识在字母构成、表现形式设计特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加之,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5、26、27可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系同行业经营者,被申请人前身大城县飞亚仪器配件有限公司是申请人的定点零配件生产基地,而大城县飞亚仪器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华”同时是被申请人仅有的两名股东之一,结合被申请人企业字号“拓普科维”为申请人企业字号、商标“拓普康”与核心品牌“科维”的简单拼接组合,被申请人显然知晓申请人及其日方股东株式会社拓普康在先使用的“GOWIN/科维”商标。且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之三,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围绕“TOPGOWIN”、“GOWIN”注册了多件商标,且多件已被驳回,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亦未对其上述商标注册申请行为作出合理解释,其注册争议商标的主观目的难谓正当。故可以认定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标识的故意。该类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申请人的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1日

本文《关于第42401727号“TOPGOWIN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PGOWIN及图 4240172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429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