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昆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百晓生(深圳)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945386号“乌合麒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乌合麒麟”为国内知名插画师团队,成员包括:付昱(主创),胡睦洋(主策划),康宇翔(主执行)。2019年以来,团队先后创作国内外爆款传播作品,先后数十次被人民日报、新华社、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等国内重要媒体转载、发布,同时获得CNN、BBC、路透社等多家国际媒体高度关注。为了更好的运营名下作品,“乌合麒麟”团队成立了上海昆涧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由主策划胡睦洋担任法人。申请人已获“乌合麒麟”主创付昱授权,全权处理“乌合麒麟”商标的注册事宜,故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申请人通过获得授权的方式已经在其他类别成功注册“乌合麒麟”商标。请求对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付昱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授权书;付昱身份证扫描件;微博认证截图;商标注册列表等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于2022年12月9日向申请人送达《商标评审案件补充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充提交“乌合麒麟”团队其他两位成员胡睦洋(主策划),康宇翔(主执行)出具的商标注册申请授权书证据的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胡睦洋、康宇翔签署的商标注册申请授权书;胡睦洋、康宇翔身份证扫描件作为主要补充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由申请人提交的授权书显示,付昱微博认证信息“乌合麒麟”,付昱、胡睦洋、康宇翔授权申请人处理商标注册相关事宜,故申请商标的注册尚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