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格瑞驰-由尼它斯建筑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明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格瑞驰-由尼它斯建筑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明来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478446号“GUG”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UG”指定使用在第9类“汽车用灭火设备;数字门锁;电子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0580420号、第23638384号“G-U”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门;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锁(非电)”、第9类“电锁;电子锁芯;电子门禁装置”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被异议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478446号“GUG”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