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太联事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深圳市海雀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161922号“AUK”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0876号决定,于2022年03月03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本案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商标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医用燻蒸设备;眼科器械;电动牙科设备;束腹紧身胸衣;振动按摩器;电子针灸仪”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一直持续使用复审商标,并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公司登记证明文件、深圳市开合电子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营业执照;
2、申请人与深圳市开合电子有限公司签订的授权合约;
3、深圳市开合电子有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据等
为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人在我局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程序中的证据一致,我局不再赘述。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22年8月27日第1805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2年4月2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3年11月28日在第10类“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医用燻蒸设备;眼科器械;电动牙科设备;束腹紧身胸衣;振动按摩器;电子针灸仪”商品上获准注册。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和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应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即2018年8月9日至2021年8月8日)在“健美按摩设备;按摩器械;医疗器械和仪器;敷药用器具;医用燻蒸设备;眼科器械;电动牙科设备;束腹紧身胸衣;振动按摩器;电子针灸仪”商品上是否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2为申请人与授权方的企业证据以及授权合约。该组证据与复审商标是否实际投入使用无直接关联。证据3为申请人的授权方深圳市开合电子有限公司与其他第三方公司签订的多份购销合同、送货单、收据等。上述多份购销合同均无对应发票,送货单、收据等证据均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且另有纸盒商品的采购单,该证据不能证明附有复审商标的商品以此包装盒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加之,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购销合同中显示的商品均为“腰腹按摩器”商品,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使用。故,结合申请人全部在案证据,无法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