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064890号“红房子望京小腰”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红房子望京小腰 30064890

阅读:75086 2020-08-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满满当当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满满当当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064890号“红房子望京小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

  异议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满满当当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先明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满满当当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25期《商标公告》第30064890号“红房子望京小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红房子望京小腰”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管理咨询(包括在线方式);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685299号“望京小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餐馆;自助餐馆”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对象等方面差异显著,不属于类似服务,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模仿其“望京小腰”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0064890号“红房子望京小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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