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欧米茄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桐真年华广告有限公司
异议人欧米茄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桐真年华广告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2546373号“达米茄DAMG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达米茄DAMGA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首饰用小饰物;钟;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8865号“OMEGA”商标,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第614933号和第771475号“OMEGA及图”商标、第631797号和第765501号“OMEG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珠宝;首饰;表”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的文字构成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709084A号、第3181098号、第1162186号“欧米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包括第14类“钟;表;钟表机件”等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显示,其使用于“表”等商品上的“欧米茄OMEGA及图”系列商标,经异议人的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的构成方式和要素接近,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4类“表”等商品上的第G614933号“OMEGA及图”、第G631797号“OMEGA”、第G771474号“图形“、第3181098号“欧米茄”等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个商品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近1300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文字相近的商标,部分商标在审查阶段已予以驳回,并已有多件商标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人对此未作出合理解释。我局认为,被异议人上述行为具有明显复制、抄袭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亦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546373号“达米茄DAMGA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