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可可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威海贝享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可可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威海贝享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5007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为商业目的组织时装表演”等,申请日期为2018年8月31日。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115226号、第33109451号、第33107959号、第33103025号“图形”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文具用或家用树胶(粘合剂);食品包装用塑料膜”等、第9类“闭路电视摄像机;基因芯片(DNA芯片)”等、第28类“建筑玩具套装;剑道用胸甲”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提交了名称为《双胞企鹅之凯露和贝罗尼》的美术作品的登记证书;名称为“KAKAOFRIENDS海外旗舰店”的天猫店铺相关页面截图;手机搜狐网、新浪网、游记网等关于“KAKAOFRIENDS”的相关文章;“KAKAO TALK”百度百科词条页面截图;橘子娱乐网、小红书等网站关于“KAKAO”相关产品的文章截图等证据材料。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异议人《双胞企鹅之凯露和贝罗尼》的美术作品创作完成于2017年6月19日,首次发表于2017年11月10日,该作品通过异议人的公开使用和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为两只并排站立的企鹅,与异议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表现事物相同,表现形式差别细微,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其独立创作完成被异议商标的证据。被异议人未经异议人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损害,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5007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