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187938号“密雕”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密雕 31187938

阅读:171021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幽帘(深圳)生命科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幽帘(深圳)生命科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187938号“密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幽帘(深圳)生命科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异议人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幽帘(深圳)生命科学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1187938号“密雕”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密雕”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洗浴制剂;医用化学制剂;医用阴道清洗液;医用下体注洗液;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净化剂;医用填料;月经内裤;卫生棉条;防溢乳垫”。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34009号、第2015724号、第5794930号、第1086708号、第647013号“雕”商标,第1093055号、第5952704号、第5952413号、第1086707号“雕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医用浴剂;空气清新剂;净化剂;消毒纸巾”等、第3类“肥皂;香皂;洗涤剂”等。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证商标文字部分“雕”,未形成明显差异,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医用阴道清洗液;医用化学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下体注洗液;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净化剂;卫生棉条;月经内裤”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洗涤用品”等商品上的“雕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填料;防溢乳垫”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驰名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差异较大,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1187938号“密雕”商标在“医用阴道清洗液;医用化学制剂;医用洗浴制剂;医用下体注洗液;个人用性交润滑剂;净化剂;卫生棉条;月经内裤”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1187938号“密雕”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密雕 31187938》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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