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金山办公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932834号“ORIGINAL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31267号“POLAROID ORIGINALS及图”商标、第32985411号“HYM ORIGINALS”商标、第35902212号“DU HSIAO YUEH ORIGINALS及图”商标、第15452100号“FENGCC ORIGINALS及图”商标、第25081396号“POLAROID ORIGINALS及图”商标、第25081397号“POLAROID ORIGINALS及图”商标、第26882435号“HYM ORIGINALS”商标、国际注册第1622584号“THE ORIGINALS BY RENAULT 1898及图”商标、第1658310号“ORIGINAL”商标、第48827391号“ORIGINALO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