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梅赛德斯-奔驰集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27028号“ONE MAN ONE ENGIN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一个独创的字母组合,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和识别作用。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申请商标已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商标的注册信息、申请商标在澳大利亚、欧盟的注册证及摘译、商标使用情况。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外文商标“ONE MAN ONE ENGINE”,该文字指定使用在汽车、广告、建筑等商品或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商标确权遵循地域性原则,申请人商标标识域外或地区注册情况不能成为该商标在中国具有可注册性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和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