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HEXAGON TECHNOLOGY AS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625792号“HEXAGON PURU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0603-0605,0607-0609类似群的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1532996号、国际注册第948961号、第8934903号、第11532989号、第14306474号、第48565342号、第43102949号、第8934997号、第21178330号、第17135015号、第7120456号、第54839615号、第4290619号、第8939581号、国际注册第110706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八、十、十二、十四至十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与第52472451号、第54827833号、第52451701号、第5244024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九、十一、十三)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六、十二、十五、十七至十九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九、十一、十三为同一主体所有,不存在权利冲突;
3.引证商标十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十六的注册申请已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放弃申请商标在“金属建筑材料、可移动金属建筑物、铁路用金属材料、普通金属制非电气用缆线、金属小五金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在非类似商品上二者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
申请商标完整地包含了引证商标六“PURUS”,与引证商标七、八、十、十二、十五、十七至十九均包含显著识别英文“HEXAGON”,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矿石、空或水用运载工具的动力总成,包括引擎和马达、非金属制高压和低压容器、复合材料产品和燃料系统的施工服务等商品及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及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及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及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普通金属及其合金;水管用金属阀门;阀门(机器部件),陆地、水上或空中运载工具引擎的燃料系统用阀门,空中或水上运载工具的动力系统(包括引擎和马达)用阀门;陆地车辆用油箱;运载工具用燃料箱;电动运载工具以及陆、空、水或铁路用电动运载工具;运载工具专用储物容器;运载工具;陆、空、水或铁路用运载工具;悬臂式船舶支架;航空器底盘;用于运载工具和陆、空、水上或铁路用运载工具的容器、气瓶和储罐;用于运载工具和陆、空、水或铁路用运载工具的顶部容器;悬臂式船舶支架,;用于运载工具和陆、空、水或铁路上用运载工具的动力总成;用于运载工具和陆、空、水上或铁路用运载工具的油箱;用于陆地处理和陆、空、水上或铁路用运载工具的运载工具电气化和连接产品;用于机动车辆和陆、空、水上或铁路用运载工具的燃料系统;用于运载工具和陆、空、水或铁路上用运载工具的动力总成,;动力系统用阀门,包括运载工具以及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运载工具的引擎用阀门;用于陆地处理和陆、空、水上或铁路用运载工具的运载工具电气化和连接产品,;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机动运载工具的燃料系统用阀门;运载工具以及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运载工具的动力系统用阀门;动力系统用阀门,包括运载工具以及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运载工具的引擎用阀门,;上述所有商品的零部件和配件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普通金属及其合金商品、水管用金属阀门、第7类阀门(机器部件),陆地、水上或空中运载工具引擎的燃料系统用阀门,空中或水上运载工具的动力系统(包括引擎和马达)用阀门商品、第12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6类、7类其余复审商品以及第20类全部商品、第37类全部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