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北京东方昂泰科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联合捷威信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至诚至上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科楠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东方昂泰科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至诚至上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19期《商标公告》第24713999号“乐天游 LOTIY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乐天游 LOTIYO”,指定使用于第9类“放大镜;USB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806903号“LOTIYO”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显著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先后在多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两千余件商标,其中大量商标均与其他企业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部分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异议并被我局决定不予核准注册,被异议人对其行为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本案被异议商标英文“LOTIYO”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因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摹仿、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4713999号“乐天游 LOTIY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