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金妹记大排档
委托代理人:北京申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谷飞潭
异议人金妹记大排档对被异议人谷飞潭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40期《商标公告》第32641441号“金妹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妹记”指定使用在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养老院”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之行为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并侵犯其商号权,因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以“金妹记”为商号、商标主要经营的餐饮行业相距甚远,不能认定被异议商标的使用会使相关消费者将之与异议人商号、商标相联系,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但异议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被异议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故上述主张不成立。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2641441号“金妹记”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