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薇缔化妆品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吴晓霞
异议人薇缔化妆品株式会社对被异议人吴晓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480867号“VTCICACAR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VTCICACAR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洁肤乳液;浸有清洁制剂的纸巾;美容面膜;研磨剂”等。异议人引证的第G1400708号“VT COSMETICS及图”国际注册商标已被驳回,不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409876号、第21998342号“VT”、第31306636号、第33945951号“CICALIAO”商标、第G1329392号“VT”国际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剂;化妆品;洗面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VT”等商标并提供了公司简介、商品手册、参加展会合同等证据,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VT”等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异议人关于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的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480867号“VTCICACAR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