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龙江三元阳普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昱阳(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4511558号“大苑盛世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大苑盛世及图”构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545589号“大 C”商标、第47296961号“大 HI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