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艾希可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578354号“克莱因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21734880A号“克莱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7月20日第1800号《商标公告》上,该决定现已生效。第15422695号“克莱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已被我局以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11月6日第1814号《商标公告》上,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和二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