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3976256号“文工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文工海及图 33976256

阅读:45445 2023-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叶媛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毅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3976256号“文工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279913号“文一海”商标、第…

  申请人:叶媛

  委托代理人:成都艾维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王毅

  

  申请人于2022年03月03日对第33976256号“文工海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279913号“文一海”商标、第31955952号“文一海WENYIHAI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文一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具有一定影响力。四、申请人申请无效宣告诸多类似本案的案件,皆取得了成功。综上所述,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争议商标注册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囤积商标的证明;

  2、申请人直营店营业执照及营业证明;

  3、申请人淘宝网卖家截图;

  4、申请人参选2020年绵阳最美书屋评选;

  5、维权案例。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6类练习本;写字纸;便笺本;小册子(手册);笔记本;印刷品;书写本;纸张(文具);稿纸;复写本(文具)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8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6类印刷品;纸;笔记本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申请人所有,现均为在先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在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核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2013年《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虽已申请注册,但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练习本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印刷品;笔记本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文字“文工海”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本案中,鉴于我局已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故对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再单独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

本文《关于第33976256号“文工海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文工海及图 33976256》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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