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创梦天地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商专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164726号“小心火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灵感源于一款名为《小心火烛》的游戏,具有特殊的商标含义,指定使用于第9类商品上,根据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更有利于消费者识别和记忆,显著性极强,足以使其区分商品的来源。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了显著性。综上,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中文商标“小心火烛”,申请商标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作为商标加以识别,无法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指定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