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亚洲新经济品牌协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Smartrac Investment B.V.
委托代理人:北京凯拓实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61259号“SMARTRAC”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585号决定,于2022年03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Smartrac Investment B.V.提供的在2018年8月19日至2021年8月1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在1.用于科学、航海的设备及仪器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电气技术工程的电气设备及电气仪器,即用于弱电流技术的传导、转换、存储、调节、控制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通讯技术,高频技术工程及控制技术工程的设备及仪器;2.电动设备及仪器(属9类的);3.用于计算机的电气元件及电子元件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有效。亚洲新经济品牌协会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1、产品及功能介绍;2、申请人关联公司情况;3、产品信息及发票;4、媒体报道;5、参加展会证据;6、网络平台销售证据。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以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调取了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案件卷宗,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与复审答辩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在复审答辩和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审理阶段中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予认可,认为其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5年申请领土延伸保护至中国,核定使用于第9类用于科学、航海的设备及仪器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电气技术工程的电气设备及电气仪器,即用于弱电流技术的传导、转换、存储、调节、控制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通讯技术,高频技术工程及控制技术工程的设备及仪器;电动设备及仪器(属9类的);用于计算机的电气元件及电子元件;计算器;电子标签等商品上。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申请撤销复审商标的商品为:1.用于科学、航海的设备及仪器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电气技术工程的电气设备及电气仪器,即用于弱电流技术的传导、转换、存储、调节、控制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通讯技术,高频技术工程及控制技术工程的设备及仪器;2.电动设备及仪器(属9类的);3.用于计算机的电气元件及电子元件。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2019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2019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核定商品服务上的使用。本案中,根据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产品及功能介绍、产品信息及发票、媒体报道、参加展会证据、网络平台销售等复审商标用于商品交易、广告宣传、展览等商业活动中的使用证据,已形成证据链,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1.用于科学、航海的设备及仪器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电气技术工程的电气设备及电气仪器,即用于弱电流技术的传导、转换、存储、调节、控制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通讯技术,高频技术工程及控制技术工程的设备及仪器;2.电动设备及仪器(属9类的);3.用于计算机的电气元件及电子元件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不属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用于科学、航海的设备及仪器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电气技术工程的电气设备及电气仪器,即用于弱电流技术的传导、转换、存储、调节、控制及电动的设备及仪器,即用于通讯技术,高频技术工程及控制技术工程的设备及仪器;电动设备及仪器(属9类的);用于计算机的电气元件及电子元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