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395191号“今奇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今奇缘 33395191

阅读:80877 2020-07-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登威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登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95191号“今奇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登威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登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95191号“今奇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奇缘”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黄酒;蒸馏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83782号“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第1554791号“今世缘”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白酒”。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今世缘”系列商标文字差异不明显,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充分考虑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95191号“今奇缘”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关键词
商标异议 决定书
本文《第33395191号“今奇缘”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今奇缘 3339519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63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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