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496945号“QUICKPAS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我局引证的第27510620A号“QUICK PASS”商标、第27510621A号“QUICK PAS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的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已满一年,我局的该裁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被我局予以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