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2891549号“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ren 52891549

阅读:112168 2023-03-0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3979号《关于第52891549号“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

  申请人:北京斗牛士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方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53979号《关于第52891549号“re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425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京行终705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二核定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已发布公告,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已不存在,故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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