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谢登威
异议人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谢登威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386463号“今奇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今奇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养老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003293号“今世缘”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旅馆预订”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服务内容、形式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使用在“白酒”商品上的“今世缘JINSHIYUAN”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该商标赖以驰名商品不具有密切关联,双方商标亦不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386463号“今奇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