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议人:迈考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博迈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顺金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迈考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博迈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35期《商标公告》第33254717号“MC91”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C91”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美容面膜;喷雾式护肤品;面部护肤液;护肤霜”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094号、第4894090号“MC”、第665112号、第9115321号“MC MCCORMICK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品;芥末;茶;沙司”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MC”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其企业介绍、商标注册信息、相关产品目录及图片、商品所获荣誉、中国调味品协会出具的相关产品市场排名情况的证明、参加展会照片、媒体相关宣传报道等证据,仅能证明其引证商标在调味品等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而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MC”作为其商标于“美容面膜;喷雾式护肤品”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上述主张不能成立。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MC”字母表现形式较为独特并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应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异议人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远早于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异议人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主张上述美术作品的在先著作权。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含有“MC”美术作品的引证商标经异议人持续宣传和使用已在我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人存在接触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中“MC”是显著识别部分,其与异议人引证商标中“MC”美术作品在构图、设计风格等方面雷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异议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异议商标为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他人在先著作权。此外,“MC91”作为商标并不具有欺骗性,亦不会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或负面的影响,因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禁止注册和使用的标志。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3254717号“MC91”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