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冠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920649号“LINCX 灵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0941919号“灵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957860号“灵稀”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9919708号“LINLE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权利尚不稳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现处于我局驳回复审审理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字形相近、呼叫相同,与引证商标三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相近,易被识别为具有某种特定联系,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