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贝咖实业有限公司(转让后名义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知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辽宁铭岳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9日对第40628185号“Bibi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BABYCARE”品牌享有较高市场知名度,在相关消费者中已产生特定的、唯一的注意力和辨识度。争议商标与第39013985号“baby ca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具有主观恶意性,其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年度网络新闻报道;2019年促销活动及相关报道;2019年双十一销售数据;奖杯荣誉;微博宣传;线下实体宣传;关键词搜索;营销推广类合同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8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20年6月21日获准注册在第5类婴儿尿布等商品上,现处有效期内。
二、申请人名下的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即已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5类抗菌洗手液等商品上,现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申请人名义经我局核准现已变更为杭州白贝壳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三、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已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共申请注册两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YSH”、“吸之郞”、“小度同学”等多件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等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依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现对焦点问题作如下归纳及审理。
一、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本案中,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名下商标“baby care”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难谓巧合。此外,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YSH”、“吸之郞”、“小度同学”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构成近似。鉴于此,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有明显复制、摹仿、抢注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恶意,该类抢注行为侵犯了他人在先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且被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其注册争议商标具有真实使用目的,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未确定。鉴于本案中申请人的商标权利已经通过《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予以保护,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既定与否对本案审理结论不构成实质性影响,我局不再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述。
申请人虽引用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其具体的理由,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支持该主张。因《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其它实体条款中,我局在作上述裁定时已予综合考虑,故不再赘述。申请人的其他评审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