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澜之家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672486号“海澜 HEIL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一、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144265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83047号“海澜集团 创意生活之美 HEIL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我局核准注销,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76343号“海澜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53171号“海澜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被我局决定撤销,第37791049号“海澜の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异议程序中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第32459964号“HEILAN GENOV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决定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四、五、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