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谷歌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785609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34066号“GADD SOFTWARE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240474号“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186848号“GIVENCHY 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经查询,申请人发现已有类似本案情形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申请人相关介绍、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申请人相关报道、相关案件裁定书、引证商标所有人相关介绍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G”及其设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的显著识别部分“G”及其设计在表现手法、表现风格、整体外观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语言翻译计算机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计算机操作软件;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应用软件;数据通信软件;表格显示软件;计算机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