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联众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1423号《关于第5134747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1904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被诉决定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18820号“绘锦园HUIJIN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884534号“DA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除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以外的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6137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法院判决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并已刊登注册商标撤销公告。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法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一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2月6日公布的第1778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在构图要素、设计风格与整体外观上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娱乐信息、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娱乐信息、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娱乐服务、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提供娱乐信息、健身俱乐部(健身和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