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郭锦耀
委托代理人:广东百诚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281347号《关于第51997897号“X2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107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4103673号“XL2”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被诉决定因本案事实已经发生变更而应当予以撤销。
我局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作出的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6日公布的第1782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