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浙江豪中豪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同立钧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成都趣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5064876号“8H”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07821号决定,于2022年04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8年09月02日至2021年09月0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部分有效,复审商标在“1.家具;2.床垫;3.床;4.医院用病床;5.按摩用床;6.理发座椅”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软垫;2.枕头;3.家具用非金属附件;4.家养宠物用床”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其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软垫;枕头;家养宠物用床;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也进行了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2019年1月1日开具的授权书;2、五组合同、发票;3、部分产品图片及宣传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包括:4、申请人荣誉;5、实物照片;6、部分订货合约、发票;7、申请人线上商城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证据不认可,授权合同与事实不符,申请人证据不能宣传证据链。申请人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已经实际使用。
申请人质证认为申请人与复审商标此前的权利人系关联公司。
申请人提交了有关公司的企业信息、落款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温州艾力斯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于2015年8月21日获得注册,核定在第20类“家具;床垫;床;医院用病床;按摩用床;理发座椅;软垫;枕头;家养宠物用床;家具用非金属附件”商品上。2018年7月6日原注册人名义核准变更为温州奇典物联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13日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本案系原撤销被申请人不服上述决定提出复审,故本案的复审商品应为“软垫;枕头;家养宠物用床;家具用非金属附件”(以下称复审商品)。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是否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证据一授权书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二的五组合同发票中,申请人与长沙奥登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品朗商贸有限公司、江苏艾力斯特健康科技有限签订的三组合同及发票形成时间均不在指定期间,剩余两组合同及发票中,发票并无商标信息,其对应关系难以确定,且缺乏如生产、物流、交付、资金往来之类的相关证据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仅有指定期间两张合同及两张发票尚难以被视为其对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无法排除该行为系维持注商标册的象征性使用;证据三、五实物图片并无法确定证据的形成时间;证据四申请人的荣誉未体现复审商标;证据六未体现复审商品;证据七线上商城截图无明确的时间信息,亦未体现有关交易完成的实际情况。综合分析申请人在案证据亦未形成有效完整的证据链,尚难以认定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03月14日